全国服务热线:021-38010176
网站公告:
上海岸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021-38010176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古翠路36号
邮箱:
13661962216@126.com
电话:
021-38010176
Q Q:
2845027003
公司新闻 news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
现阶段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强制性标准体系研究
添加时间:2016-05-13
  本文介绍了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全文强制标准的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建筑强制性标准体系的构建目标和思路,初步形成了我国建筑强制性标准体系框架。
 
  1 引言
  据统计,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已从2009年的4789项发展到2013年的6717项,标准数量大幅增长。同时,工程建设标准也存在标准层级定位不清,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之间重复、交叉等问题,影响了使用者对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的正确理解和准确执行。逐步理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工程建设标准之间的关系,实现三者的有机结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标准新体制,是当前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面临的重要任务。加强顶层设计,系统规划建筑强制性标准体系,则是逐步实现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覆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现状
  从工程建设标准全部强制到划分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再到强制性条文与全文强制标准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直在积极探索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以期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与国际接轨需要的新型工程建设标准体制。2003年,原建设部下达房屋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城镇燃气技术法规试编任务,并于2004年正式启动。2005年,原建设部组织编制并发布了全文强制的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之后,以《住宅建筑规范》为基本模式,又组织编制并相继批准发布了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2009、《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等全文强制的标准;另有在编或计划编制的全文强制标准11项。详见表1。表1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全文强制标准
 
  3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从强制性标准体系构建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如下:全文强制标准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互配套性、协调性不强。全文强制标准和强制性条文、《标准化法》意义上的强制性标准相比,同样存在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配套性、协调性不强的问题。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目前,全文强制标准仅是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标准,与其他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没有实质差别。强制性条文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与非强制性条文的关系等,对全文强制标准也同样存在。全文强制标准立项原则不统一,未能形成有机的体系。从表1可以看出,目前全文强制标准立项主要有以工程项目整体为对象、以专业/行业为基础两种方式。是这两种方式并行,还是取其中之一,或是按其他方式来构建我国强制性标准体系,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我国首部全文强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总结了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制定而成,将住宅建筑作为一个整体,对住宅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与疏散、节能、使用与维护等均提出了基本要求,系统规定了重要环节的控制要求和指标。目前,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按专业划分成若干专业标准分体系,且将各专业标准分体系中涉及质量、安全、卫生、环保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目标要求或为达到这些目标而必需的技术及管理要求设置为综合标准。按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住宅建筑规范》难以在其中找到合适位置,这也反映了目前全文强制标准的立项原则不统一。全文强制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关系、与相关强制性条文的界限不清晰,三者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不够。目前,全文强制标准主要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进行编制。执行全文强制标准时不可避免地需要同步执行相关标准和相关强制性条文,但这种关联关系并未在全文强制标准中明示,也未出台配套制度。当全文强制标准与相关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制修订不同步时,势必造成三者之间协调性、一致性不够,甚至导致冲突和矛盾。

上一篇:柳工进军农业机械领域

下一篇:没有了